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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侵權者有什麼免責辯護理由?

根據《商標條例》第19-21條,侵權者有一些免責辯護理由,包括:

  • 任何人按照在工業或商業事宜中的誠實做法使用他自己的姓名、名稱、地址,或其業務地點的名稱;
  • 如果商標持有人已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將有註冊商標的商品推出(除非其狀況已有所改變或已受損,並且有關商標的聲譽或獨特性將受到不利影響);及
  • 於比較式廣告中,按照在工業或商業事宜中的誠實做法使用已註冊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