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審查申請的程序
簡而言之,審查申請的程序如下:
- 申請人提交申請。
- 檢查申請的不足之處:商標註冊處會詳細檢視申請及如有需要的話,要求申請人於註冊處通知書之日後的2個月內補救有關不足之處。
- 檢索及審查:商標註冊處會檢視涉案商標是否與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的商標相同或類似,及是否符合《商標條例》所訂的註冊規定。
- 反對及聆訊:如申請未符合註冊規定,商標註冊處會提出異議。申請人須於6個月內達致有關規定。如申請仍未符合註冊規定,申請人可申請延期3個月或要求聆訊。如要求聆訊,聆訊人員會在考慮所有證據後作出裁決。
- 公布申請讓第三者考慮提出反對(3個月):商標註冊處接納申請後,便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作出公布。任何人均可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閱覽有關商標,並對該商標註冊申請提出反對。
- 註冊:商標註冊處處長接納申請後,便會把該商標的詳細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並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亦會在香港知識產權公報中公布有關的註冊公告。註冊商標擁有人的權利是由提交申請當日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