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我是一名教師,想要為我的學生收集一些閱讀材料。如果我掃描了一些材料,並上載到網站,讓我的學生下載,我會侵犯版權嗎?如果我把材料放到只有學生可以進入的學校內聯網呢?
根據現時法例,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或准許下,將版權物品的複製品放到閣下的個人網站,即使是為了教學用途,仍然屬於侵權行為。不過,閣下可以依據《版權條例》第41A條,將材料放在學校內聯網,這樣就不屬侵權。該條例容許教師為教學用途,而將版權作品的複製品放在學校內聯網。不過,閣下要留意第41A條列出的一些前設條件,即:閣下將複製品放在學校內聯網,屬公平處理(見「公平處理」的討論及四項因素)。一般而言,將這些版權物品複製品放到學校內聯網,應該是作為教學的合理和必要安排,而複印的程度,不能大量至足以取代購買原裝書本或戴有該版權物品的刊物。
此外,依據第41A條獲得輍免,還要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 有採用科技措施,限制其他人從學校內聯網取得版權作品複製品,確保該版權作品複製品,只提供給需要用以教學或學習的人;及
- 該版權作品複製品不會不必要地儲存於學校內聯網過久,一般情況下為不超過連續12個月。
如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條件,便不能根據第41A條獲得豁免,除非閣下取得版權擁有人的特許或准許,否則就屬侵犯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