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專利
專利是一種產權,讓專利持有人(即專利擁有者)享有專利權,在特定的時間內,去製造、售賣、使用、進口、或利用已註冊專利的發明。與版權不同,專利需要提出申請,而不會自動生效。除此以外,專利亦有地域限制。要就一項發明在香港取得專利保護,閣下必須要在香港提出申請,以取得專利。即使有關發明已在其他國家取得專利,亦需要在香港再次申請。同樣地,即使一項發明在香港已取得專利,除非閣下亦已在其他國家申請及獲頒專利,否則有關發明,在其他國家亦得不到專利保護。
《專利條例》(香港法例第514章)是掌管香港專利保護的法規,在1997年6月27日生效。根據條例,香港有兩種專利:
- 「標準專利」 提供最多二十年的專利保護;及
- 「短期專利」提供最多八年的專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