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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根據「安全港」制度,聯線服務提供者只需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

安全港制度(《版權條例》第88A-J條)為聯線服務提供者提供保障。

 

「服務提供者」指「藉電子設備或網絡(或同時藉兩者),提供任何聯線服務或為任何聯線服務操作設施的人」(詳見《版權條例第88A條第65A(2)條)。因此,安全港制度可適用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互聯網資料搜尋工具服務提供者、在網絡平台上提供資料儲存空間的服務提供者等。

 

聯線服務提供者在符合有關訂明條件的情況下,毋須為在其服務平台上發生的侵權行為負上法律責任,條件包括在獲告知或得悉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限制或遏止有關活動及不曾收取(或正在收取)任何可直接歸因於該項侵犯的財務利益(詳見《版權條例第88B(2)條)。服務提供者毋需主動監察其服務平台是否有侵權活動或移除侵權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