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商標
商標是任何記號(例如標誌),能夠讓人從其他產品或服務,區分出某一個商人的產品或服務。實際上,一名消費者較傾向認為,有相同商標的貨品(或服務),是由同一個生產商出產(或由同一個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即使消費者並不知道生產商(或服務供應商)的身份。這反映了商標的作用及價值,即一個顯示貨品或服務來源的指標。
有些作者將「貿易商標」與「服務商標」作出區分,前者只可用在貨品上,後者就只可用在服務上。但有關區分,並不適用於《商標條例》(香港法例第559章),法例以「商標」統稱貨品及服務的商標。
商標可進行註冊,皆可毋須註冊。如果商標是根據商標條例進行註冊,就成為「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擁有人,可享有法例賦予的保護。如果商標不在香港註冊,即使在其他國家已經進行註冊,亦不能在香港受到相關法例的保護。沒有註冊的商標,就只可以根據普通法,享有不受假冒(見 第VI部分有關假冒的詳情)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