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4. 一名自由身的電腦程式員,撰寫了一個電腦程式,用以記錄我公司的存貨。我已向他支付全數酬勞,但我們從沒有討論過程式的版權屬於誰。那麼我是該電腦程式的版權擁有人嗎?如果不是,我可以就這個程式享有甚麼權利?

如沒有就版權之擁有權達成協議,便會沿用基本規則,即電腦程式的作者就是版權擁有人。所以應該是那位電腦程式員擁有該程式的版權。

 

不過,憑藉《版權條例第15(2)條,在閣下與那位程式員可合理預料到之目的內,閣下仍可以利用該電腦程式,當中至少可以:將程式安裝到閣下的電腦內、使用程式去記錄公司的存貨、與及為程式製作備用版本。除此之外,閣下有權合理地提出反對,禁止其他人 / 團體就任何目的去利用該程式,例如禁止那位程式員將電腦程式賣給其他人或閣下的競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