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管有枪械及弹药(《火器及弹药条例》第13条)
任何人除非持有枪械或弹药的管有权牌照或经营人牌照,否则不得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一旦违反,该人便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4年。(《火器及弹药条例》第13条)
「管有」
如果一个人知情地掌握、实际保管或以其他方式实质控制,并意图保管该物或在需要时对其进行控制,则该人对该物品具有管有权。
实际保管表示该物体在个人的身上或周围。
当一个人手上或衣物的口袋里携带着一个物品,如有以下情形,则他管有该物品:
- 他知道该物品位于该处;
- 他有意让该物品在该处;
- 他意识到它的性质;及
- 他打算在有需要时对该物品进行控制。
如果一个人自知在需要的时候有能力对一个物品进行使用,以排除其他人或保护它或使其远离其他人,并且有意这样使用或保持它,那么他对该物品具有实质控制。
一项物品可以同时被多个人管有。仅仅身处物品的附近并不意味着管有该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