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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众集会、游行及聚集

 

公安条例》(第245章)旨在管制公众集会及游行。公众集会指任何在公众地方(即无论是否需要付费进入的公众场所)举行旨在讨论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聚集。但是为社交、康乐、文化、学术、教育、宗教或慈善目的、殡殓而进行的聚集或集结则不在此限。

 

公众游行指任何在公众地方进行的或前往或来自公众地方并为共同目的而组织的游行。

 

公众集会只有在(1)警务处处长接获举行集会的意向通知(2)而且并无禁止该集会的举行的情况下进行。

 

公众游行只有在(1)警务处处长接获举行游行的意向通知并(2)通知有关的人,表示他不反对该游行的进行,或当作已发出不反对公众游行通知的情况下进行。

 

公众聚集(public gathering)指公众集会、公众游行和在任何公众地方举行而与会人数在10人或以上的任何其他集会、聚集或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