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的人的罪行(《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20条)
凡任何人违反任何议事规则、决议或立法会主席发出的行政指令,进入或企图进入会议厅或会议厅范围,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的人的罪行并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根据主席的命令在会议厅范围内行事的人员,及在会议厅范围内当值的警务人员。
「会议厅」包括立法会进行会议程序的会议厅,其内为公众人士与报界、电视台及电台代表而提供的任何旁听席及地方,以及与立法会会议程序有关用途的任何专用大堂、办事处或其他范围。
「会议厅范围」泛指会议厅所座落的整座建筑物,以及为立法会而使用或提供的任何与该建筑物毗邻或属于它的前院、庭院、花园、围场或空地。这个扩宽了的范围只适用于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当日全部时间。
立法会主席可发出行政指令,以规限公众人士(即非议员或非立法会人员)进入会议厅及会议厅范围,并规限他们在其内的行为。违反这些行政指令等同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20条的罪行。
《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382A章)下的罪行包括:进入会议厅范围或在内逗留而不遵守秩序,不遵从立法会人员为维持秩序而发出的任何指示,及在记者席或公众席上展示任何标志、标语或横幅(包括衣物上的标志或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