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警务处处长在控制公众聚集上的一般权力
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对所有公众聚集的进行作出管制及指示,并指明公众游行可行经的路线及可进行的时间。
同时,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了保障相关的「合法目的」,可就于(a)公众地方或(b)公众地方以外的其他地方(而该等音乐、说话或声音是以公众地方内的人为对象)内奏乐的限度,或扩大、广播、转播或藉其他人为方法回放音乐、说话或其他声音的限度,作出管制及指示。
虽然组织者无需就少于50人的公众集会及少于30人的公众游行向警务处处长作出意向通知,但是警务处处长依旧有权行使他在聚会、示威、集会中的一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