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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公安条例》第33条)

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在任何公众地方携有任何攻击性武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3年。

 

「攻击性武器」

攻击性武器指任何被制造或改装以用作伤害他人,或拟供人用作伤害他人用途的物品。除了传统的攻击性武器如刀外,其他物品例如伸缩警棍和汽油弹也可归纳在内。

 

即使该物品本质并不是攻击性武器,如果管有者拟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它亦可以被视为攻击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