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众游行的通知
举行公众游行的意向通知必须在举行公众游行的一周前(即早一个星期的同一天的上午11时)以书面方式向警务处处长作出。但是警务处处长在合理地信纳该通知不能提早作出的情况下,亦可接受较一周为短的通知。
纯为有遗体的殡殓而举行的公众游行的意向通知则必须在游行组成的至少24小时前作出。
通知内须载明(1)游行的组织者能够代替组织者行事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2)游行的目的及主题;(3)游行的日期、准确的路线、游行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4)任何与游行共同举行的集会的地点、集会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及(5)游行的组织者对预期参加游行的人数估计。
实际上,当警方接获举行游行的意向通知,警方会以书面形式询问公众游行的详情,例如:
- 游行组织者的性质;
- 游行组织者以往举行公众游行的经验;
- 是否会有联合组织,这些关连社团或组织的性质及该有关组织以往举行公众游行的经验;
- 纠察员的人数、角色、识别标记(例如指定的T恤)以及与他们进行沟通的方法;
- 是否已通知传媒,以及媒体报导安排;
- 扩音器的、标语或其他示威物品的使用,以及它们的大小与数量;
- 急救站和饮料供应站的设立;
- 游行的目的及主题;
- 预期参加游行的人数估计方法;
- 会否进行募捐活动,如果会,是否向有关当局提出了申请;
- 就拟举行游行的路线是否已向有关当局(例如运输署和路政署)作出通知及协调安排;
-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任何特殊安排;
- 游行组织者有否购买保险以支付游行期间的意外。
游行组织者与警方或就此举行数次会议或以书面来往以确立拟举行游行的细节。在发出不反对通知前,警方可能会向游行组织者提出一些涉及公众秩序、公众安全以及侵犯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关注。
如果公众游行人数少于30人,且不在公路、大道或公园举行,则无需提交举行游行的意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