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有关公职人员的罪行 1. 抗拒或阻碍公职人员或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3条) 2. 袭击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 (《警队条例》第63条) 3. 意图犯罪而袭击或袭警(《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 书籍遍历链接: C. Offences against Public Officer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