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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刑事藐视法庭

传统上普通法所指的藐视法庭可分为两种:民事与刑事。简单而言,民事藐视法庭是指民事诉讼一方违反服从法庭的命令。民事藐视法庭一般由获判在法庭命令中胜诉讼一方向法庭申请执行。

 

刑事藐视法庭涵盖其他类型的藐视,但这些行为多数涉及干扰司法工作妥善地执行,例如在法庭上作出扰乱聆讯、发布影响法庭的数据或侮辱法官。

 

当法院就公众地方(如某段高速公路)颁下禁制令,禁止占领人士继续占领和阻塞相关位置,而占领人士拒绝离开,下列情况下将视为刑事藐视法庭:

 

  • 那些知悉有相关禁制令的占领人士,继续有意图地在该处留下;及
  • 他们留守的行为的本质涉及干扰司法工作妥善地执行,例如当执达主任正准备或正在执行禁制令以清除障碍物之时。

即使占领者没有阻碍或干涉清除障碍物的人,相关人士依然会被视为藐视法庭。

 

每位被告是否有意图留守以及是否留守以构成刑事藐视法庭取决于该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程度,每个个案也会由法庭裁定。

最高刑罚为罚款及监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