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公众地方打斗(《公安条例》第25条)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参与非法打斗,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公安条例》第25条) 「非法打斗」 控方必须证明非法打斗曾经发生。作出合理自卫行为的人不算非法打斗的一分子。 「公众地方」 「公众地方」指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不论是凭付费或其他方式,于当其时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就任何集会而言,公众地方包括在当其时和为该集会的目的,属于或将会属于公众地方的任何地方。 (《公安条例》 第2条) 书籍遍历链接: 6. Fighting in Public Place (Section 25 Public Order Ordinanc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