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使用蒙面物品以阻止识辨身分(《禁止蒙面规例》第3条)
任何人在身处(a)非法集结;(b)未经批准集结;或(c)获发不反对通知的公众机会或游行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5,000及监禁1年。
蒙面物品指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种类物品(包括颜料)。
如该人对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即为免责辩护。合理辩解包括:(a)该人在从事某专业或受雇工作,并于正在作出与该专业或受雇工作相关的作为或活动时,为了该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b)该人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或(c)该人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
关于《禁止蒙面规例》的合宪性和相称性,法院认为在2019年法律和秩序恶化,以及暴力违法行为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蒙面物品被视为对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言论和表达自由以及《基本法》和《人权法案条例》所保证的隐私权相对较细微的侵犯。 (Kwok Wing Hang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2020) 23 HKCFAR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