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纵火(《刑事罪行条例》第60(3)条)
用火摧毁或损坏财产而犯本条所订罪行者,须被控以纵火。(《刑事罪行条例》第60(3)条)
考虑到香港人口稠密,住宅和商业场所拥挤,纵火可能更有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如严重伤害、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纵火一直被法院视为非常严重的罪行,需要给予阻吓性刑罚。纵火案件中,实时监禁的刑罚是惯例,而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HKSAR v. Chong Yam Miu, Lucas [2020] HKDC 216)
少年犯
上诉庭指出当法庭为少年纵火犯人量刑时,必须给予公众保护、加诸惩罚、公开谴责和阻吓罪行等判刑因素合适的比重,不能只着重更生。在一般情况下,有鉴于纵火罪是严重的罪行,给予公众保护、加诸惩罚、公开谴责和阻吓罪行的比重必然较更生大。(律政司司长诉SWS [2021] 1 HKLRD 1117, [55])
国安法的相关性
当纵火是基于政治动机,并意图胁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之下作出,便会成为国安法第3节第24条下的「恐怖活动罪」。
第24条列出构成第24条下罪行的不同方式,包括:针对人的严重暴力、破坏公共系统,例如交通、电、水、燃气、通讯、网络等设施。第24(5)条笼统地包括了所有以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或活动的行为。从第24(2)条可见,纵火亦被视为可以达致上述的其中一个方式,当在国安法下的纵火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案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