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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警方在聚会、示威及集会中的权力

 

警方规管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的范围及权力因职级而定。

 

警务处处长

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认为,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对:所有公众聚集的进行作出管制及指示,指明公众游行可行经的路线及可进行的时间,管制及指示公众地方奏乐、扩大、广播、转播或藉其他人为方法回放音乐、说话或其他声音的限度

 

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

任何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可以:

  1. 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相当可能会导致或引致破坏社会安宁,则可禁止在公众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任何人违反发出相关禁止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
  2. 阻止、停止或解散该公众聚集或更改该公众聚集的地点或所经路线,不论该公众聚集有否作出意向通知。
  3. 在合理相信相关聚集相当可能会导致破坏社会安宁的前提下,停止或解散(1)任何纯为宗教目的而举行的任何公众聚集;(2)在非公众地方举行的集会;或(3)任何性质的聚集。
  4. 张贴告示,竖设障碍物,口头公告的方式或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禁止公众人士或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进入,藉以阻止未有通知公众集会或游行的进行。

 

任何警务人员

督察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禁止在公众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检取该些旗帜、条幅或其他徽号

 

如有合理需要,任何警务人员均可进入任何处所或场所及截停并登上任何车辆、电车或缆车、铁路列车或船只,亦可为以上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

 

任何警务人员均可作出其认为是需要或适宜的命令阻止、停止或解散公众聚集或更改公众聚集的地点或所经路线并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及进入正在进行集会或有人聚集的地方。一般情况下,警务人员会通过展示旗帜或以扬声器来向公众传达此类命令。

 

任何警务人员均可阻止举行、或停止或解散(1)没有作出意向通知或(2)违反警务处处长所施加的条件的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