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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毁坏(《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任何人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不论是属于其本人或他人的) 并意图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或罔顾任何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及意图藉摧毁或损坏财产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因而受到危害,同样干犯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刑事罪行条例60(2)下的控罪比60(1)下的严重,因为前者需要在危害他人生命的基础下判刑,但后者则只是牵涉对财产的损坏。在第60(2)条下,如果相关指控包括有危害他人生命的意图,则会更为严重。(HKSAR v. Chong Yam Miu, Lucas [2020] HKDC 216)

 

控方必须证明对他人生命的威胁是由财产摧毁或损坏而造成,而非证明对他人生命的威胁是造成财产摧毁或损坏的行为的结果。

 

「损坏」在这条罪行下的定义非常广泛。除了物质上的伤害,「损坏」亦包括任何对该物品价值或用途造成的损失。损坏可以是暂时或永久的,而它不需要是可触摸的。损坏的例子包括:取走物品的一部分或使该物品暂时失效;在行人道上涂上水溶性涂料;及把泥土涂抹在建筑物墙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