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炸弹吓诈行为(《公安条例》第28条)
如被告有所作为,并意图诱使他人相信该物品或物体相当可能会爆炸或着火,并因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财产受损,便会在此条文下入罪 (《公安条例》第28条)。
此条文列出两个作出诱使的方式,包括(i)将任何物品或物体放置于任何地方或藉邮递、铁路、海路、航空的方法,或藉任何其他将对象由一地送往另一地的方法,运送任何物品或物体(第28(1)条),及(ii)将其明知或相信是虚假的消息向他人传达(第28(2)条)。
被告无需心中以某特定的人作为其意图诱使相信(i)或(ii)所述事情的对象。
在本条文下被定罪的被告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3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50,000及监禁5年。
「意图元素」
必须证明被告故意地将其明知或相信是虚假的消息向他人传达,并有意图诱使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相信任何地方或地点放有炸弹或会爆炸或着火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