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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政府的确切责任

 

梁国雄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5) 8 HKCFAR 229案中,终审法院指出作为举行和平集会的自由的一部分,政府有确切责任采取合理和适当的措施,令合法集会以和平方式进行。相关措施的例子包括减少对公众交通的干扰与不便。

 

陈巧文警务处处长 [2009] 3 HKLRD 797案中,原讼法庭进一步确立政府应设法保障示威人士能够在不担心人身暴力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相关活动,防止这种恐惧遏制示威行为。如果政府未能做到,示威人士可以透过司法复核质疑政府有关的决定或没有作出的决定。如果示威人士因此受伤而该伤害是警方行动的合理预期结果,他们可以从民事诉讼追究警方的过失责任并要求赔偿:Robinson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18] UKSC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