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问题与解答 1. 私人集会及游行受《公安条例》规管吗? 2. 组织者需要为私人处所(如私家路)举行的集会或游行取得不反对通知吗? 3. 组织者组织公众集会或游行需要做什么? 4. 警方可否仅仅因为公众集会或游行可能对公众造成不便而发出禁止或反对的通知? 5. 如果警方已经发出了禁止集会的通知或反对游行的通知,但是人们仍然参加了相关的机会或游行,参加者是否违法? 6. 参与者可以在公开集会和游行中进行娱乐表演吗? 7. 如果一个宗教团体打算纯为宗教目的而举行公众游行,该团体是否需要作出公众游行的意向通知? 8. 如果组织者因估计参加人数将少于50人(公众集会的情况)或30人(公众游行的情况)而不向警务处处长作出意向通知,但最后实际参加人数超出了50人(公众集会的情况)或30人(公众游行的情况),组织者是否违反了《公安条例》?组织者是否应该停止相关的公众机会或游行?如果如此,组织者应何时停止公众集会或游行? 9. 公众集会及游行期间公共交通暂停,组织者及参与者需要为此向公共交通公司补偿收入损失吗? 10. 《公安条例》是否容许警务人员使用超出合理所需的武力执行该条例? 书籍遍历链接: C. Questions and Answer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