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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众聚集中倡议使用暴力(《公安条例》第26条)

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而在公众聚集中发表任何声明,或其所作出的行为,为意图煽惑或诱使他人作出以下作为,或为其明知或应该知道相当可能会煽惑或诱使他人作出以下作为者 —— 

  1. 杀死任何人或任何类别或群体的人,或伤害他们的身体;
  2. 摧毁或破坏任何财产;
  3. 用武力或威吓手段永久或暂时剥夺他人对任何财产的管有或使用,

即属犯罪 ——

  • 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及
  • 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2年。

 

(《公安条例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