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涉及攻击性武器及禁制物品的罪行 1. 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公安条例》第33条) 2. 有所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 3. 制造或管有炸药(《刑事罪行条例》第55条) 4. 炸弹吓诈行为(《公安条例》第28条) 5. 使用蒙面物品以阻止识辨身分(《禁止蒙面规例》第3条) 6. 没有除去蒙面物品(《禁止蒙面规例》第5条) 7. 管有枪械及弹药(《火器及弹药条例》第13条) 8. 管有违禁武器(《武器条例》第4条) 9. 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公安条例》第33条)与有所意图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有何分别? 书籍遍历链接: B. Offences Involving Weapons & Prohibited Item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