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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組織者需要為私人處所(如私家路)舉行的集會或遊行取得不反對通知嗎?

 

組織者不需要為下列集會或遊行取得不反對通知:

 

(1) 該集會的參加人數不超過500人;

 

(2) 該集會是在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學校舉行,或在根據任何條例設立的教育機構舉行的集會,並經該教育機構的管理層同意;及

 

(3) 該遊行不是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

 

除上述列出的情況以外,組織者需要向警務處處長作出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意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