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組織者需要為私人處所(如私家路)舉行的集會或遊行取得不反對通知嗎?
組織者不需要為下列集會或遊行取得不反對通知:
(1) 該集會的參加人數不超過500人;
(2) 該集會是在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學校舉行,或在根據任何條例設立的教育機構舉行的集會,並經該教育機構的管理層同意;及
(3) 該遊行不是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
除上述列出的情況以外,組織者需要向警務處處長作出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意向通知。
組織者不需要為下列集會或遊行取得不反對通知:
(1) 該集會的參加人數不超過500人;
(2) 該集會是在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臨時註冊或獲豁免註冊的學校舉行,或在根據任何條例設立的教育機構舉行的集會,並經該教育機構的管理層同意;及
(3) 該遊行不是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
除上述列出的情況以外,組織者需要向警務處處長作出公眾集會或遊行的意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