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6. 沒有除去蒙面物品(《禁止蒙面規例》第5條)

如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身處公眾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而該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警務人員可截停該名人士,並要求他除去有關蒙面物品,以令該警務人員能夠核實該人的身分。

 

如使用蒙面物品的人沒有遵從警務人員的要求,警務人員可移除去他的蒙面物品,以核實該人的身分。

 

任何人如沒有遵從警務人員的要求除去蒙面物品,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