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政府的確切責任
在梁國雄訴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8 HKCFAR 229案中,終審法院指出作為舉行和平集會的自由的一部分,政府有確切責任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令合法集會以和平方式進行。相關措施的例子包括減少對公眾交通的干擾與不便。
在陳巧文訴警務處處長 [2009] 3 HKLRD 797案中,原訟法庭進一步確立政府應設法保障示威人士能夠在不擔心人身暴力的情況下,繼續進行相關活動,防止這種恐懼遏制示威行為。如果政府未能做到,示威人士可以透過司法覆核質疑政府有關的決定或沒有作出的決定。如果示威人士因此受傷而該傷害是警方行動的合理預期結果,他們可以從民事訴訟追究警方的過失責任並要求賠償:Robinson v 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2018] UKSC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