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秩序的罪行 1. 未經批准集結(《公安條例》第17A條) 2.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公安條例》第17B條) 3. 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 4. 暴動(《公安條例》第19條) 5. 毆鬥 6. 在公眾地方打鬥(《公安條例》第25條) 7. 禁止展示旗幟等物的權力 (《公安條例》第3條) 8. 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公安條例》第26條) 9.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10.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0條) 11. 公眾滋擾 12. 遊蕩(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 13. 刑事藐視法庭 14. 煽動意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 Public Order Offenc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