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共秩序的罪行 1. 未經批准集結(《公安條例》第17A條) 2.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公安條例》第17B條) 3. 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 4. 暴動(《公安條例》第19條) 5.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6.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0條) 7. 公眾滋擾 8. 刑事藐視法庭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 Public Order Offence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