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強行進入(《公安條例》第23條) 任何人如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不論他是否有權進入該處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不論該暴力行為是否包括向任何其他人施加實際武力、作出恐嚇或砸開任何建築物,或集合數目不尋常的人,均屬犯罪。 任何人如進入自己的處所,而該處所是由其本人所管有,或是由其受僱人或代理人看管的,不屬於犯罪。 修訂日期: 2019年 , 11月 , 8日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4. Forcible entry (S.23 Public Order Ordinance) ‹ 上一頁 返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