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a)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b)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修訂日期: 2019年 , 11月 , 8日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3. Possessing anything with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S.62 Crimes Ordinance)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