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涉及攻擊性武器及禁制物品的罪行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 2. 有所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3. 製造或管有炸藥(《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4. 炸彈嚇詐行為(《公安條例》第28條) 5. 使用蒙面物品以阻止識辨身分(《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 6. 沒有除去蒙面物品(《禁止蒙面規例》第5條) 7. 管有槍械及彈藥(《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8. 管有違禁武器(《武器條例》第4條)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與有所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有何分別?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B. Offences Involving Weapons & Prohibited Items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