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任何人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當案件涉及公民行使其言論自由、集會、示威等權利,法庭將考慮示威人士的行為會否不合理地損害了他人的權利以及相關示威是否涉及合理使用高速公路及公眾地方。 修訂日期: 2019年 , 11月 , 8日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5. Obstruction of public places (S.4A Summary Offences Ordinance)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