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管有違禁武器(《武器條例》第4條) 任何人管有違禁武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年。(《武器條例》第4條) 違禁武器列表(《武器條例》附表): 中國式飛鏢 重力刀 重力操作鋼棒 指節套,不論是否有尖釘及是否有刀刃 附有手柄的鐵鏈 彈簧鋼棒 任何以彈簧或其他機械或電動裝置露出刀刃的刀 任何有刀刃或尖端的武器,其設計是在使用時以拳頭緊握手柄,而刀刃或尖端則從拳頭指縫間突出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8. 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s (Section 4 Weapons Ordinanc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