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刑事藐視法庭
傳統上普通法所指的藐視法庭可分為兩種:民事與刑事。簡單而言,民事藐視法庭是指民事訴訟一方違反服從法庭的命令。民事藐視法庭一般由獲判在法庭命令中勝訴訟一方向法庭申請執行。
刑事藐視法庭涵蓋其他類型的藐視,但這些行為多數涉及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地執行,例如在法庭上作出擾亂聆訊、發布影響法庭的資料或侮辱法官。
當法院就公眾地方(如某段高速公路)頒下禁制令,禁止佔領人士繼續佔領和阻塞相關位置,而佔領人士拒絕離開,下列情況下將視為刑事藐視法庭:
- 那些知悉有相關禁制令的佔領人士,繼續有意圖地在該處留下;及
- 他們留守的行為的本質涉及干擾司法工作妥善地執行,例如當執達主任正準備或正在執行禁制令以清除障礙物之時。
即使佔領者沒有阻礙或干涉清除障礙物的人,相關人士依然會被視為藐視法庭。
每位被告是否有意圖留守以及是否留守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取決於該個案的實際情況以及程度,每個個案也會由法庭裁定。
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