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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公安條例》第33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3年。

 

「攻擊性武器」

攻擊性武器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擬供人用作傷害他人用途的物品。除了傳統的攻擊性武器如刀外,其他物品例如伸縮警棍和汽油彈也可歸納在內。

 

即使該物品本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如果管有者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它亦可以被視為攻擊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