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公眾地方打鬥(《公安條例》第25條)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公安條例》第25條) 「非法打鬥」 控方必須證明非法打鬥曾經發生。作出合理自衛行為的人不算非法打鬥的一分子。 「公眾地方」 「公眾地方」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就任何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 (《公安條例》 第2條)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6. Fighting in Public Place (Section 25 Public Order Ordinanc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