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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公眾地方打鬥(《公安條例》第25條)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公安條例第25條)

 

「非法打鬥」

控方必須證明非法打鬥曾經發生。作出合理自衛行為的人不算非法打鬥的一分子。

 

「公眾地方」

「公眾地方」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就任何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 (《公安條例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