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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組織者因估計參加人數將少於50人(公眾集會的情況)或30人(公眾遊行的情況)而不向警務處處長作出意向通知,但最後實際參加人數超出了50人(公眾集會的情況)或30人(公眾遊行的情況),組織者是否違反了《公安條例》?組織者是否應該停止相關的公眾機會或遊行?如果如此,組織者應何時停止公眾集會或遊行?

如果組織者未有作出意向通知而最終公眾集會或遊行的人數超過了規定的參加人數限制,該公眾集會或遊行會因超出規定參加人數而被視為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或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任何已經成為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即屬違法。組織者應在到場人數超出相關限制前停止有關的公眾集會或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