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6. 警務處處長在控制公眾聚集上的一般權力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對所有公眾聚集的進行作出管制及指示,並指明公眾遊行可行經的路線及可進行的時間。

 

同時,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了保障相關的「合法目的」,可就於(a)公眾地方或(b)公眾地方以外的其他地方(而該等音樂、說話或聲音是以公眾地方內的人為對象)內奏樂的限度,或擴大、廣播、轉播或藉其他人為方法重播音樂、說話或其他聲音的限度,作出管制及指示。

 

雖然組織者無需就少於50人的公眾集會及少於30人的公眾遊行向警務處處長作出意向通知,但是警務處處長依舊有權行使他在聚會、示威、集會中的一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