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眾遊行的通知
舉行公眾遊行的意向通知必須在舉行公眾遊行的一周前(即早一個星期的同一天的上午11時)以書面方式向警務處處長作出。但是警務處處長在合理地信納該通知不能提早作出的情況下,亦可接受較一周為短的通知。
純為有遺體的殯殮而舉行的公眾遊行的意向通知則必須在遊行組成的至少24小時前作出。
通知內須載明(1)遊行的組織者能夠代替組織者行事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2)遊行的目的及主題;(3)遊行的日期、準確的路線、遊行開始時間和持續時間;(4)任何與遊行共同舉行的集會的地點、集會開始時間和持續時間;及(5)遊行的組織者對預期參加遊行的人數估計。
實際上,當警方接獲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警方會以書面形式詢問公眾遊行的詳情,例如:
- 遊行組織者的性質;
- 遊行組織者以往舉行公眾遊行的經驗;
- 是否會有聯合組織,這些關連社團或組織的性質及該有關組織以往舉行公眾遊行的經驗;
- 糾察員的人數、角色、識別標記(例如指定的T恤)以及與他們進行溝通的方法;
- 是否已通知傳媒,以及媒體報導安排;
- 擴音器的、標語或其他示威物品的使用,以及它們的大小與數量;
- 急救站和飲料供應站的設立;
- 遊行的目的及主題;
- 預期參加遊行的人數估計方法;
- 會否進行募捐活動,如果會,是否向有關當局提出了申請;
- 就擬舉行遊行的路線是否已向有關當局(例如運輸署和路政署)作出通知及協調安排;
- 在惡劣天氣條件下的任何特殊安排;
- 遊行組織者有否購買保險以支付遊行期間的意外。
遊行組織者與警方或就此舉行數次會議或以書面來往以確立擬舉行遊行的細節。在發出不反對通知前,警方可能會向遊行組織者提出一些涉及公眾秩序、公眾安全以及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具體關注。
如果公眾遊行人數少於30人,且不在公路、大道或公園舉行,則無需提交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