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眾聚集中倡議使用暴力(《公安條例》第26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而在公眾聚集中發表任何聲明,或其所作出的行為,為意圖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或為其明知或應該知道相當可能會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者 —— 殺死任何人或任何類別或群體的人,或傷害他們的身體; 摧毀或破壞任何財產; 用武力或威嚇手段永久或暫時剝奪他人對任何財產的管有或使用, 即屬犯罪 ——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公安條例》第26條)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8. Proposing violence at public gatherings (Section 26 Public Order Ordinanc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