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5. 使用蒙面物品以阻止識辨身分(《禁止蒙面規例》第3條)

任何人在身處(a)非法集結;(b)未經批准集結;或(c)獲發不反對通知的公眾機會或遊行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5,000及監禁1年。

 

蒙面物品指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

 

如該人對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即為免責辯護。合理辯解包括:(a)該人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b)該人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或(c)該人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

 

關於《禁止蒙面規例》的合憲性和相稱性,法院認為在2019年法律和秩序惡化,以及暴力違法行為不斷增多的情況下,禁止使用蒙面物品被視為對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言論和表達自由以及《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條例》所保證的隱私權相對較細微的侵犯。 (Kwok Wing Hang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2020) 23 HKCFAR 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