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方在聚會、示威及集會中的權力
警方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範圍及權力因職級而定。
警務處處長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對:所有公眾聚集的進行作出管制及指示,指明公眾遊行可行經的路線及可進行的時間,管制及指示公眾地方奏樂、擴大、廣播、轉播或藉其他人為方法重播音樂、說話或其他聲音的限度。
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可以:
- 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禁止在公眾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任何人違反發出相關禁止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 阻止、停止或解散該公眾聚集或更改該公眾聚集的地點或所經路線,不論該公眾聚集有否作出意向通知。
- 在合理相信相關聚集相當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的前提下,停止或解散(1)任何純為宗教目的而舉行的任何公眾聚集;(2)在非公眾地方舉行的集會;或(3)任何性質的聚集。
- 張貼告示,豎設障礙物,口頭公告的方式或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禁止公眾人士或任何人士或任何類別人士進入,藉以阻止未有通知公眾集會或遊行的進行。
任何警務人員
當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禁止在公眾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檢取該些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
如有合理需要,任何警務人員均可進入任何處所或場所及截停並登上任何車輛、電車或纜車、鐵路列車或船隻,亦可為以上目的而使用所需的武力。
任何警務人員均可作出其認為是需要或適宜的命令阻止、停止或解散公眾聚集或更改公眾聚集的地點或所經路線並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及進入正在進行集會或有人聚集的地方。一般情況下,警務人員會通過展示旗幟或以揚聲器來向公眾傳達此類命令。
任何警務人員均可阻止舉行、或停止或解散(1)沒有作出意向通知或(2)違反警務處處長所施加的條件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