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刑事罪行條例》第61條) 任何人威脅他人會摧毀或損壞屬於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財產,並意圖令該其他人畏懼該威脅會付諸實行,或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生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3. Threats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Section 61 Crimes Ordinanc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