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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0條)

凡任何人違反任何議事規則、決議或立法會主席發出的行政指令,進入或企圖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根據主席的命令在會議廳範圍內行事的人員,及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警務人員。

 

「會議廳」包括立法會進行會議程序的會議廳,其內為公眾人士與報界、電視台及電台代表而提供的任何旁聽席及地方,以及與立法會會議程序有關用途的任何專用大堂、辦事處或其他範圍。

 

「會議廳範圍」泛指會議廳所座落的整座建築物,以及為立法會而使用或提供的任何與該建築物毗鄰或屬於它的前院、庭院、花園、圍場或空地。這個擴寬了的範圍只適用於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當日全部時間。

 

立法會主席可發出行政指令,以規限公眾人士(即非議員或非立法會人員)進入會議廳及會議廳範圍,並規限他們在其內的行為。違反這些行政指令等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20條的罪行。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382A章)下的罪行包括: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而不遵守秩序,不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及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包括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