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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毀壞(《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任何人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並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同樣干犯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刑事罪行條例60(2)下的控罪比60(1)下的嚴重,因為前者需要在危害他人生命的基礎下判刑,但後者則只是牽涉對財產的損壞。在第60(2)條下,如果相關指控包括有危害他人生命的意圖,則會更為嚴重。(HKSAR v. Chong Yam Miu, Lucas [2020] HKDC 216)

 

控方必須證明對他人生命的威脅是由財產摧毀或損壞而造成,而非證明對他人生命的威脅是造成財產摧毀或損壞的行為的結果。

 

「損壞」在這條罪行下的定義非常廣泛。除了物質上的傷害,「損壞」亦包括任何對該物品價值或用途造成的損失。損壞可以是暫時或永久的,而它不需要是可觸摸的。損壞的例子包括:取走物品的一部分或使該物品暫時失效;在行人道上塗上水溶性塗料;及把泥土塗抹在建築物牆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