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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眾集會的通知

 

舉行公眾集會的意向通知須在不遲於擬舉行集會當日的一周前(即早一個星期的同一天的上午11時)以書面方式向警務處處長作出。但是警務處處長在合理地信納該通知不能提早作出的情況下,亦可接受較一周為短的通知。

 

通知內須載明(1)集會組織者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2)集會的目的及主題;(3)集會的日期、地點、集會開始時間和持續時間;及(4)集會的組織者對預期參加集會的人數估計。

 

實際上,當警方接獲舉行集會的意向通知,警方會以書面形式詢問公眾集會的詳情,例如:

 

  • 集會組織者的性質;
  • 集會組織者以往舉行公眾集會的經驗;
  • 是否會有聯合組織,這些關連社團或組織的性質及該有關組織以往舉行公眾集會的經驗;
  • 糾察員的人數、角色、識別標記(例如指定的T恤)以及與他們進行溝通的方法;
  • 是否已通知傳媒,以及媒體報導安排;
  • 擴音器的、標語或其他示威物品的使用,以及它們的大小與數量;
  • 急救站和飲料供應站的設立;
  • 集會的目的及主題;
  • 預期參加集會的人數估計方法;
  • 會否進行募捐活動,如果會,是否向有關當局提出了申請;
  • 就擬舉行集會的場地是否已向有關當局(例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進行預訂(如有需要);
  • 在惡劣天氣條件下的任何特殊安排;
  • 集會組織者有否購買保險以支付集會期間的意外。

    集會組織者與警方或就此舉行數次會議或以書面來往以確立擬舉行集會的細節。在發出不反對通知前,警方可能會向集會組織者提出一些涉及公眾秩序、公眾安全以及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具體關注。

     

    書面公眾集會通知的要求並不適用於(1)不超過50人的集會;(2)在私人處所舉行不超過500人參與的集會及(3)在任何學校舉行的集會,而集會是該學校批准以及獲得管理層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