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
A. 直接歧視
情況
A女士是尼泊爾人,正應徵做接待員。在電話面試時, A女士的廣東話及英語均非常流利,準僱主對她印象良好,因此邀請她出席面試。可是,當A女士露面後,準僱主知道她是尼泊爾人,隨即向她表示已經招聘了其他人,拒絕與她面試。最終另一名華裔申請人獲聘,其資歷卻遜於A女士。這構成直接歧視嗎?
答案
是的。由於該準僱主因A女士的種族而對待她較差,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4(1)(a)條,這構成直接歧視。
B. 間接歧視
情況
B先生是菲律賓人,不懂讀和寫中文,但可以說流利廣東話,亦聽得懂廣東話。他正申請任職保員安,職責是駐守住宅大廈的電梯大堂,確保只有住客及經核准的訪客才可進入大廈,確保住客安全。在面試時,B先生被要求參加中文筆試,他未能完成,不獲受聘。這構成種族歧視嗎?
答案
這宗個案可能是間接歧視的一種。僱主雖然對所有應徵者都採取相同要求,但對於某些特定種族的人來說,要滿足此要求,比起其他人更困難。除非僱主能夠證明中文閱讀及書寫能力是出任此職位的「真正職業資格」(見《種族歧視條例》第11條),否則此要求可能構成間接歧視。
就以上例子而言,除非僱主能夠證明,B先生不懂閱讀及書寫中文,會影響其有效地執行保安員職務,否則B先生被安排參加中文筆試,可能已構成間接歧視。法庭在審視有關中文筆試的安排是否公道,會考慮保安員在執行工作職務時,是否必需要懂得閱讀及書寫中文。
情況
C先生是錫克教徒,需要依從教條蓄鬍子。他在包裝工廠工作,被告知因衛生和安全理由,所有僱員不得留鬍子。不過,資料顯示戴面罩便可符合衛生和安全標準,而毋須要求員工剃鬍鬚。在此情況下,要求C先生剃鬍鬚,否則就解僱他,是否種族歧視的一種?
答案
是的。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4(1)(b)條,此情況已構成間接歧視。不准留鬍子的規定雖然是一視同仁,但C先生基於種族理由而未能符合,因此有關規定可能會對他不利,構成間接歧視。除此以外,雖然此規定表面看來是公道,但如果有其他切實可行的方法,同樣可以確保員工符合衛生與安全標準,此禁令便會被視為不公道。
一般來說,任何人佩戴或穿著對其身份相當重要的傳統服飾(例如頭巾),如受任何限制或禁止,即屬歧視,除非能證明有關限制是保護員工安全的必要措施,而且沒有其他切實可行而不會構成歧視的取代方法,可達致相同效果。
C. 使人受害的歧視
情況
上述個案中的C先生,在瀏覽《社區法網》後,發現自己有法律依據投訴僱主的政策屬歧視。可是,他擔心會因以下原因被解僱:
- 作出種族歧視的投訴
- 採取法律行動
- 邀請同事就種族歧視擔任證人
- 邀請同事或朋友為他作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
他應該擔心這些嗎?
答案
若一個人因自己或第三者曾作出受《種族歧視條例》保障的行為,而受到較差的待遇,此情況便屬於「使人受害的歧視」。如果C先生因為作出上述受《種族歧視條例》保障的合法行為,而面臨被僱主解僱,這便構成「使人受害的歧視,受到《種族歧視條例》第6條禁止。
D. 種族騷擾
情況
D女士在餐廳任職,是餐廳內唯一一名印尼籍僱員。她的同事稱呼她為「差妹」,D女士並不喜歡,感到受冒犯。她想知道有沒有甚麼可以做的。
答案
僱主及所有員工都可能獨犯了禁止種族騷擾的法例,因為他們以「差妹」稱呼D女士,是指向她的種族,而此舉是不受歡迎、謾罵、侮辱或令人反感的行為,令她感到受羞辱、尷尬甚或受威脅。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7(1)條,種族騷擾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身體上的、視覺上的、口頭或非口頭的。除此之外,即使是單一事件,也可能構成種族騷擾。因此,叫D女士做「差妹」,屬口頭上的侮辱或不受歡迎的冒犯性語言,令D女士感到被羞辱或尷尬,此舉可能已違反《種族歧視條例》的條文。
E. 具有種族敵意的環境
情況
E先生祖籍巴基斯坦,任職文員。最近,他發現公司的告示板上貼有標語,寫著「巴基斯坦人是恐怖份子﹗我們不要恐怖份子在香港﹗」雖然標語不是直接指向E先生,但他感到極度不安及受冒犯,因標語顯示所有人都對巴基斯坦籍人士懷有敵意。某程度上這是營造了「具有種族敵意的環境」嗎?
答案
《種族歧視條例》第7(2)條保障僱員免於在具種族敵意的環境中工作,具種族敵意的工作環境是指針對某人而作出帶有種族偏見的不受歡迎行為,從而造成具有威嚇性的工作環境。要構成觸犯《種族歧視條例》第7(2)條,涉及的行為毋須是直接或有意識地針對某名特定人士,有關行為可以是一般行為,無論是口頭上或非口頭上的,只要令某些擁有特定背景的人感到敵意,並因身處於該環境而感到不舒服或受偏見,便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因此,E先生的例子明顯構成因具有種族敵意的環境而構成歧視。
F. 種族中傷
情況
F女士是尼泊爾人。有一天,她在巴士站候車時,一名中國籍男子大聲叫喊說:「我討厭看見南亞裔人入侵我的家園﹗他們真骯髒。他們用手進食的﹗你呀,不要與她站得那麼近,否則你可能會傳染到她的病﹗」其他在巴士站候車的人沒有反應,只是往別處望。儘管如此,F女士仍然感到非常不快,並想知道她是否可依據《種族歧視條例》追究該名中國籍男子。
答案
可以的。該名中國籍男子因F女士的種族,公開作出一些行為,煽動大眾對F女士的種族而對她產生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已構成《種族歧視條例》第45條以下的種族中傷。要申訴種族中傷,其他公眾人士是否實際上因涉案人士的言論而被煽動,無關重要。
G. 嚴重種族中傷
情況
如果在上述的情況中,該名中國籍男子是向著F女士大喊:「我憎恨南亞裔人﹗滾開,否則我便打你﹗」那又有甚麼分別?
答案
由於該種族煽動行為涉及威脅傷害某種族人士的身體、該名男士可能已觸犯《種族歧視條例》第46條以下的嚴重中傷,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另外,損害目標人物財產的種族主義煽動行為, 亦屬嚴重中傷。
*部分例子改編自平等機會委員會發布的《種族歧視條例與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