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B先生被醫生診斷患上嚴重呼吸系統疾病,因而需要定期覆診。上司經常批評他放太多病假,對其他同事做成不便。一個月前,他的健康狀況轉差,需要留院一星期接受治療。B先生於病假後便遭解僱,理由是他放太多病假。僱主基於B先生有長期病患及需要定期接受治療而解僱他,這樣做有否違法?
若僱員因患嚴重疾病而無法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殘疾歧視條例》容許僱主解僱該僱員。但法例亦要求僱主向有殘疾的僱員提供合理的遷就(例如讓僱員暫時離開工作崗位去接受治療),令僱員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如果B先生的僱主沒有提供合理的遷就便解僱他,便可能觸犯《殘疾歧視條例》。但如他的僱主可證明因作出該等遷就,而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難」(例如嚴重影響B先生的工作,或該公司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繼續有關安排),則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而要求豁免解僱B先生的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僱主亦應了解《僱傭條例》內有關病假的條文,欲知詳情,可參閱勞資糾紛題目內關於病假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