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他們的兒子在學校內被同學取笑,該學校是否需要就學生對其他殘疾學生作出騷擾或中傷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
學生應知道自己可能會負上在《殘疾歧視條例》內之法律責任,而學校亦應就此事項向學生解釋清楚。
學生不得向其他學生或教職員作出騷擾及中傷的行為。一般而言,學校無須為其學生的行為而負上在《殘疾歧視條例》內之法律責任。但如果學校知道其學生對另一名殘疾學生做出違法行為,而又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懲罰該歧視者或保護該殘疾學生,學校便可能要負上殘疾歧視的法律責任。例如在下述例子中,有關學校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某學校在知道學生之間有欺凌行為發生時,通常會對欺負其他同學的學生施以紀律處分。該校有一名學生因患有小兒麻痺症而需要持柺杖走路。她已有好幾次被同學嘲笑她走路的樣子,有時更被他們拿去柺杖。每次在事情發生後,她都有向學校舉報,但校方從沒有對騷擾者施以紀律處分,亦沒有防止類似的情況再發生。在此情況下,該學校便可能要為騷擾者的行為負責。
返回上述問題,如學校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幫助 A 小姐與 B 先生的兒子或懲罰有關歧視者,該學校便要負上法律責任。
為教導學生不可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及避免招致法律責任,平等機會委員己發出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供學生和學校參考。所有學校亦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防止在學校內出現騷擾或中傷的行為。